网络拍卖规则
网络拍卖规则
- 分类:拍卖规则
- 发布时间:2022-03-17 15: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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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本公司(定义见“名词解释”)举办的网络拍卖活动(定义见“名词解释”)前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公司的网络拍卖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及本公司公布之现行有效的《保税拍品竞买须知》、《佳酿臻茗竞买须知》等竞买须知类文件以及各专场《重要声明及勘误》、《状态报告》的一切条款或通告。
若在阅读完本规则后点击“同意”、“确认”等表示认可本规则的相关按钮,则视为竞买人(定义见“名词解释”)已同意本规则及上述文件之全部规定。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上述文件之全部规定和其他拍卖信息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竞买人、买受人(定义见“名词解释”)自行承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 “本公司”指成都八益拍卖有限公司。
(二) “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顺城大街88号银河王朝大酒店五层以及日后可能变更之工商注册地址。
(三) “网络平台”指本公司用于举办网络拍卖活动、提供同步拍卖服务的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官网www.chengdubayipaimai.com及APP等平台。拍卖师可以在网络平台在线主持,也可通过网络平台的预设拍卖程序、文字、语言或动画等方式主持。
(四) “网络拍卖活动”指本公司于网络平台举办的线上拍卖活动。区别于本公司在线下举办的拍卖活动及同步拍卖。
(五) “同步拍卖”指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通过网络平台参加本公司线下拍卖活动的竞买方式。
(六) “网络账户”指竞买人在本公司网络平台注册后,依据其设置的用户名和密码产生的竞买人独立网络账户。
(七) “竞买额度比例”指“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数额”与“竞买额度”(竞买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给出的最高出价总额)的比例。当竞买人对一件拍卖标的的出价经拍卖师确认为当时全场最高应价时,该应价金额乘以竞买额度比例即为该件拍卖标的“占用的保证金数额”。如竞买人未能竞得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占用的保证金数额将被退回到竞买人网络账户,本公司不对因网络或系统原因导致的未及时退回承担责任。在该件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全部结清前,非经本公司同意,其占用的保证金不可用于竞买、结算其他拍卖标的。
例如,当竞买额度比例是1:10时,竞买人交纳人民币1万元保证金最多可以出价到人民币10万元。如竞买人购得一件落槌价为人民币8万元的拍卖标的,则占用的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0.8万元,此后竞买人针对其他拍卖标的最高出价总额为人民币2万元。
本公司将于拍卖日前通过拍卖公告或网络平台公布竞买额度比例。
(八) “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九) “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网络拍卖活动,在网络平台注册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或按照本公司要求提供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十) “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网络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含以预设程序方式)确认的通过网络平台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
(十一) “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十二) “拍卖日”指在某次网络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网络拍卖活动的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网络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十三) “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网络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含以预设程序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十四) “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含以预设程序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五) “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以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六) “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十七)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电子图片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汇款、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八) “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九) “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中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十) “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二十一) “拍卖信息”指本公司在拍卖日前或拍卖期间通过本公司图录、网络平台公布的有关拍卖标的、网络拍卖会各场次预计开始及结束时间、竞买额度比例等信息。
(二十二)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所制定并不时修正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公司具有合法的拍卖经营主体资格。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网络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网络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视为同意且应遵守本规则的内容。
第四条 特别提示
凡参加本公司网络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网络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因网络故障或其他原因,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将拍卖延期或取消,无需向委托人、竞买人做出任何赔偿。
在本公司举办的网络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含以预设程序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认可拍卖标的已出售、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和买受人知悉并确认网络拍卖为竞买人提供了查看拍卖标的原物的条件,并非采用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拍卖标的不是日常消费品,属于特殊商品,拍卖一旦成交,买受人不得主张退货。
第五条 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标的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网络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竞买的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且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现状感到满意,对拍卖标的瑕疵(如有)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或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六条 免责条款
本公司对因网络、通讯信号、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录入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的竞买人或买受人无法使用网络平台、网络延迟、网络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被盗、未能竞买成功或其他交易异常情况所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因上述原因导致拍卖结果错误的,本公司有权决定撤销该笔交易,本公司对因交易被撤销给委托人、竞买人或买受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竞买人或买受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买受人本人承担。
本公司并不保证网络平台或与其有关的服务、内容、功能或材料将实时更新,亦不保证网络平台的安全、稳定、不受干扰或无误,或有关缺陷已修正。本公司对因上述情况导致的竞买人或买受人未能竞买成功或产生的其他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对于竞买人或买受人进入、使用网络平台后发生的电脑设备或其他财产损坏或感染病毒、被黑客攻击,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进入本公司网络平台会链接到第三方网站,本公司不就第三方网站提供的或通过该网站提供的内容承担责任。竞买人或买受人须自行承担链接任何第三方网站的风险,并承担因该链接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因竞买人或买受人用户名、银行卡账号或密码等泄露致使他人冒名竞买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竞买人或买受人自行承担。
若竞买人或买受人对网络平台有任何异议或疑义,请停止使用网络平台。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七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亲自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本规则之相关内容,是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约定,构成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所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之重要组成部分,委托拍卖合同未尽事宜应按本规则执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本公司可以电子形式进行展览、展示、制作拍卖图录及各类宣传品。
第八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委托人之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及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本公司对上述文件所作的核查或采取的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免除或影响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第九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 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展览、复制、信息网络传播、宣传等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继承权等),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四) 拍卖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有证据显示拍卖标的与委托人描述不符,则本公司及保险人承担的赔付金额将不会超过保险人所认定的拍卖标的受损前的实际市价,且委托人应赔偿因其描述不符而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保留价
除本公司标明或说明无保留价者外,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后确定,或由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低于保留价未能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重新拟定委托拍卖合同项下拍卖标的名称等信息说明(包括标注款、传等提示),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图录编撰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五)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人办理网络拍卖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网络拍卖号牌的资格条件、最低保证金数额、竞买额度比例。
第十二条 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负担包装及搬运等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二十)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及拍卖期间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网络拍卖活动,并适用本规则第十二条关于未上拍拍卖标的的规定:
(一)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网络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三) 本公司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九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五) 拍卖标的涉及任何拥有司法强制权的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的司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保全、查封、禁令、扣押、冻结、强制执行等);
(六)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如因上述情况导致拍卖中止,本公司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用于弥补本公司因拍卖中止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
第十四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本公司损失的,委托人还应赔偿因其撤回拍卖标的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二十)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五条 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之时起,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约定的拍卖标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六条 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一)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的拍卖标的保险金额;调整拍卖保留价的,按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二)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 保险期间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之时起,保险期间开始计算。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间至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或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因任何原因未上拍,则保险期间至委托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或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第十八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九条 保险免责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一) 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自然磨损、变质、内在或潜在缺陷、固有瑕疵、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变形)、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虫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汗渍、水渍、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因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震、海啸;火灾、爆炸时拍卖标的遭受的盗窃;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二) 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三) 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二十条 保险赔偿
凡发生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以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为上限向委托人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条 佣金及各项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槌价百分之十五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四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银行收取之汇款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六条 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自第九十一日起,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委托人申请撤销交易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买受人支付的款项全部退回本公司。委托人以赔偿损失等任何理由拒不退回或拒不全额退回的,本公司有权拒绝委托人撤销交易的申请。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
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承担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二十)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代为追索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则本公司在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但是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垫付因追索行为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并在实际产生的追索费用数额确定后,向委托人退还其垫付的费用余额或要求委托人补齐追索费用。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的权利,亦不导致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承担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按期足额付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委托人自行负担包装及搬运等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但本规则仍对本公司与委托人继续有效。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二十)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税项
委托人应就其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如委托人所得应向政府纳税,且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之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则本公司将依法代扣代缴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本公司将在缴纳税费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三十条 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决定下列事项:
(一) 对竞买人减免收取保证金;
(二)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三)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四)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五) 与买受人和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六) 本规则中明确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
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网络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网络拍卖活动,本公司将制作纸质或电子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摄影、电子显示或印刷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报告、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或承诺。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并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状态说明/报告以及其他形式的书面或口头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注册
竞买人第一次通过本公司网络平台参加本公司包括网络拍卖活动在内的任何拍卖活动时,须于参与该拍卖活动当日二十四小时前完成网络账户的注册,竞买人应在注册过程中按照本公司要求提供身份信息及必要的证明文件。竞买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无法参与竞买等后果。
竞买人应如实填写注册所需信息。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的彩色扫描件或照片;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线下提交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竞买人应对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公司有权要求竞买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担保、存款证明及/或要求竞买人为其有意竞买的拍卖标的提供其他担保。
如竞买人已有网络账户,竞买人应使用现有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不得另行注册。
第三十六条 保证金
竞买人第一次通过本公司网络平台参加本公司包括网络拍卖活动在内的任何拍卖活动时,须于参与拍卖活动当日二十四小时前交纳保证金,否则本公司有权不予通过竞买人身份及资格审核。
竞买人必须登陆本公司网络平台或采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交纳保证金。本公司有权只接受竞买人本人账户支付的保证金。最低保证金数额、竞买额度比例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本公司有权减免收取保证金。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本公司不对因保证金未及时到账导致竞买人无法参与竞买承担责任。若竞买人于本公司网络拍卖活动中购得拍卖标的,则竞买人向本公司交纳的保证金(包括其在网络账户及线下拍卖活动交纳的保证金)应转变为拍卖标的的购买价款。若买受人在支付购买价款时未使用拍卖标的占用的保证金,而是另行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有权将该笔保证金用于结算其他拍卖标的。
本公司网络平台无自动退还保证金功能。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或部分保证金转变为购买价款后或结算后保证金仍有余额,且竞买人没有正在竞买过程中的拍卖标的,对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也无任何欠款,则竞买人可以申请退回保证金。本公司对竞买人退回保证金的申请具有审核权和最终决定权。竞买人收到款项的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若因竞买人交纳保证金后长期未申请退回保证金,导致保证金无法自原路径退回,经竞买人申请,本公司核查无误后,将按竞买人重新提供的经本公司认可的账户办理保证金余款汇付手续。竞买人收到款项的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本公司退还任何保证金时不支付任何利息或收益。
本公司有权将竞买人在线下拍卖活动及网络账户交纳的保证金用于清偿竞买人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之任何款项。当买受人同时购得多件拍卖标的时,本公司有权决定保证金转化为购买价款后的分配方式。
第三十七 条网络拍卖号牌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标的、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办理网络拍卖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网络拍卖号牌的资格条件。本公司会对竞买人身份及资格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则竞买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网络拍卖号牌,竞买人登陆网络账户即可获得网络拍卖号牌信息。网络拍卖号牌只适用于通过网络平台参加本公司网络拍卖活动的竞买人、买受人,不适用于本公司举办的其他拍卖活动(包括线下拍卖活动及同步拍卖服务)。
本公司郑重提示,网络拍卖号牌是竞买人参加网络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络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将用户名和密码出借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泄露,本公司对竞买人因用户名和密码泄露或被盗用而产生的一切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竞买人一旦发现用户名和密码有被他人盗用的可能,应立即与本公司联系,申请办理挂失手续。经本公司核实后认定申请人确为竞买人本人的,本公司将冻结其网络账户,且本公司不承担竞买人挂失之前、认定程序期间及冻结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使用网络拍卖号牌者在网络拍卖活动中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该网络拍卖号牌注册人本人所为。网络拍卖号牌注册人本人应当对其网络账户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网络拍卖号牌注册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网络账户挂失手续,并且经本公司核实后冻结其网络账户。
本公司郑重提示,本公司冻结竞买人网络账户前,凡使用网络拍卖号牌者在网络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行为仍视为网络拍卖号牌注册人本人所为,竞买人应当对本人网络账户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网络竞买的过程
拍卖标的开始拍卖后,竞买人承诺一旦通过网络平台出价,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修改、撤回或撤销出价,但本规则第四十二条除外。竞买人、买受人对在竞买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失误、错误须自行承担责任。
除特别规定的拍卖方式之外,竞买人在竞买中的出价不得低于拍卖师认可的最高出价,否则出价视为无效。
在竞买期间,竞买人不得妨碍其他竞买人参加竞买,不得与其他竞买人相互串通、恶意压价等。一经发现,本公司有权拒绝其参加竞买或取消其竞买人、买受人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网络拍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终止、取消竞买人的网络拍卖号牌或网络账户,且不承担因此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或损失。
第四十条 异常情况处理
当网络平台出现异常情况影响网络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拍卖,待故障排除后继续拍卖,变更拍卖开始及结束时间,决定将有争议的拍卖标的重新拍卖,另行组织网络拍卖或取消拍卖活动。如本公司作出前述处理后,竞买人继续参与拍卖活动,即表示其已认可本公司的处理方式。因异常情况或本公司上述处理方式而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网络拍卖活动中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十一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本公司有权将每名竞买人的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预先出价
网络平台为竞买人提供自动出价功能。竞买人可以于某件拍卖标的落槌前预先提交本人的最高出价,由网络平台自动按竞价阶梯出价,直至竞买成功或拍卖标的价格超过竞买人提交的最高出价为止。如竞买人已预先对某件拍卖标的提交了最高出价,拍卖标的开始拍卖前,竞买人可以修改或删除出价;拍卖标的开始拍卖后,竞买人可以修改(出价不能低于当前价格)但不得删除出价。
预先提交的出价与实时参与网络拍卖的竞买人出价相同的情况下,网络平台按照接收到出价的时间顺序认可第一个出价;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对同一拍卖标的预先设置最高出价,网络平台按照系统接收到出价的时间顺序认可第一个出价。
第四十三条 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对下列事项具有绝对决定权:
(一) 拒绝或接受任何出价;
(二) 出现异常情况或争议时,不论在某件拍卖标的拍卖之时或拍卖之后,有权决定最高应价人、是否暂停拍卖、继续拍卖、取消拍卖、变更拍卖开始或结束时间、或将有争议的拍卖标的重新拍卖,以及重新拍卖时是否认可原有出价效力;
(三) 按照其认为合适的竞价阶梯开始进行竞投,有权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
(四) 就不设保留价的拍卖标的,除非已有竞投,否则拍卖师有权自行酌情决定起拍价;
(五)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
第四十四 条网络平台显示内容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网络平台中显示拍卖情况,所示内容仅供参考。网络平台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片、参考外汇金额及目前出价最高竞买人号牌等内容均有可能出现误差,也可能因为系统或网络导致滞后甚至无法显示,本公司对因此误差、滞后或无法显示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通过网络平台参加本公司网络拍卖活动的竞买人而言,若因录入错误、系统显示错误等原因导致成交确认书内容与实际成交情况不一致,则以本公司最终核对的实际成交情况及相应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四十五条 拍卖成交
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含以预设程序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竞买人对拍卖过程无异议且承诺对其竞买行为负责,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当竞买人点击出价按钮后的出价金额被拍卖师认定为全场最高应价时,竞买人点击出价按钮的行为即被视为已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买受人竞买成功后,本公司可选择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网络平台推送等形式将电子版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送达买受人。
第四十六条 佣金及各项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
第四十七 条付款要求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等各项费用,买受人需一并支付。本公司保留拒收除买受人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付款的权利。如买受人购得多件拍卖标的而未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支付购买价款时并未书面指定支付某件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其购买价款的分配方式。
第四十八条 付款方式
买受人应登陆本公司网络平台通过本人账户支付购买价款或采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支付购买价款。
第四十九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五十一条 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或
(二)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三)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第五十二条 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领取拍卖标的,则逾期后对该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买受人有正在竞买过程中的拍卖标的,或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其他款项,买受人不得领取任何拍卖标的。
第五十三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协助,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协助,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拍卖标的出境和入境
任何拍卖标的皆有可能受到拍卖地国家出口法律及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出口法律限制,买受人须于竞买前自行寻求专业意见,确认拍卖标的满足法律对进出口的要求。如将文物携运出入境,买受人须依法自行办理文物进出境审核手续。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下或处于保税区的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入境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应税费。买受人不得以未获发任何许可证或相关文件作为撤销交易或要求延迟付款的理由。
第五十五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本公司没有调查竞买人、买受人付款能力的义务。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同时购得多件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应视为买受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则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可以选择将上述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的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剩余部分留存本公司用于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也可以选择将保证金优先用于赔偿委托人的损失。有多个委托人受到损失的,由本公司决定保证金的分配方式;
(二)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但并非义务)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有权保留该利息;
(四)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全部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赔偿金,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 将买受人在本公司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的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担保。质押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或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损失、赔偿金,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处分质押财产。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 在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九十一日起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承担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和各项费用以及其他方式再次出售该拍卖标的的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八) 将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买受人的款项抵销买受人欠付本公司的任何款项;将买受人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清偿买受人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的任何款项,而不论买受人是否指示用以清偿该笔款项。
第五十六条 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按本规则第二条第(二十)款的规定计收保管费等)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标的,买受人自行承担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等各项费用;
(二)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九十日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保管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 国家优先购买权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关于国家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文件,不构成对于拍卖标的的任何真伪、品质及价值的担保或鉴定意见。
第五十八条 保密责任及资料采集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本规则另有规定,或公权力机关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身份信息等),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损害赔偿;本公司有权将违约人的身份信息公开或报送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征信机构。
本公司可能对任何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及记录,并需要向竞买人收集个人资料或向第三方收集有关竞买人的资料(例如向银行索取信用审核)。这些资料会由本公司处理并且保密,有关资料仅有可能根据本规则的目的提供给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以协助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完善的服务、进行客户分析,或以便提供符合竞买人要求的服务。为了竞买人的权益,本公司亦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例如运输公司或仓储公司)提供竞买人的部分个人资料。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即表示竞买人同意上文所述及本公司于网络平台公示的《隐私条款》。
第五十九 条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六十条 著作权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对于委托人提供给本公司的与拍卖标的有关的照片、图片及文字资料,本公司亦有权为拍卖目的加以使用,若因此引起照片、图片及文字资料相关权利人的索赔,委托人应负责妥善解决,确保本公司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及为追索该利益损失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准。
第六十二条 通知
竞买人应在注册网络账户时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如实填写,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因未书面告知变更信息,导致一切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竞买人或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以及任何与本公司拍卖业务相关的通知,包括电话形式的口头通知及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网络平台推送等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电话形式通知,只要本公司按照竞买人注册网络账户时填写的号码拨通电话,则无论实际接听者是否为竞买人或买受人本人,均视为竞买人或买受人本人已接到口头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其他书面方式发出,则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非因本公司原因导致竞买人或买受人没有收到本公司通知,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第六十四条 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网络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五条 版权声明
网络平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则等文字内容、图表、商标、标识或名称、按钮图标、图像、照片、音频、视频影音资料、页面设计、编排、数据及软件等)之知识产权均归本公司所有,并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其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其任何部分自行、与他人共同或授权/协助他人使用、转载、修改、复制、发行、发表、存储于可检索系统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网络平台之内容。以上版权声明不包含由本公司网络平台链接到的第三方网站之内容。
第六十六条 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
第六十七条 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并于公示之日适用于之前或之后所有注册网络账户的竞买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八条 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七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第二十六条中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的内容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六十九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20年12月7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解释权
本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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